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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术竞赛规则
http://www.farerdak.com/  旅人驿站   2007-4-11   

第一章 总纲

条款500   总介

1﹑总体说明
三日赛是最完全的马术综合比赛,要求选手在充分训练的基础上,积累各项马术运动上有相当的经验,并对马的能力有确切的了解,并对马的总体能力有相当的理解。

2﹑职责
参赛者有义务了解并遵守本规则,不论具体规则是否规定任命有关监理和工作人员监督规则的执行,都不能免除参赛者这一职责。

条款501   界定
三日赛包含三项目比赛,分几天举行。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骑同一匹马。三项比赛为:
1﹑舞步赛
舞步赛为时一天或一天以上,由参赛者人数而定。次日举行:
2﹑越野赛
越野赛包含四阶段:
A﹑C阶段: 公路和跑道
B阶段: 障碍追逐赛
D阶段: 越野障碍赛
次日,举行:

3﹑场地障碍赛
场地障碍

条款502  三项之间的关系
原则上,越野赛为三项比赛中比重最重的项目。相对而言,舞步赛的重要性略次于场地障碍赛。因此,越野赛和场地障碍赛的路线﹑障碍及其它条件应作相应设置,以尽可能确保上述比重。

条款503  排名
1﹑三项比赛的排名
1.1 舞步赛的得分应转换成罚分,但应予以记录并在累计三项总积分的公布中得反映。
1.2 越野赛计障碍罚分以及四阶段的时间罚分,应予以记录并在累计三项总积分公布中得到反映。
1.3 场地障碍赛计障碍罚分以及时间罚分,应予以记录并在累计三项总积分公布中得到反映。

2﹑个人排名
2.1 所有项目总计罚分最低的参赛者为冠军。
2.2 如遇总罚分相同,排名以越野赛的障碍罚分以及各阶段的时间罚分之和较低的参赛者为冠军。如越野赛罚分仍相同,则以越野赛行进时间最接近允许时间者为冠军。如仍有并列,以越野赛障碍追逐赛行进时间最接近允许时间者为冠军。

3﹑团体排名
3.1 团体赛,按各队最好成绩的三名参赛者的总罚分排名,最低者为冠军队。
3.2 如有并列,按各队第三名参赛者积分排名,第三名参赛者成绩最佳者为冠军队。

4﹑失格﹑失权
4.1 任一项目的失格或失权意味着整个三日赛的失格或失权。

条款504  各赛事的分类和级别

1﹑国际三日赛分类别和级别,如:CCI**为两星级的国际三日赛。
2﹑类别表示国外选手参与的程度,共分四个类别:
2.1 国家三日赛(CCN)-- 通常限国内选手参赛。 CCN 最多可由六名来自两个非主办国非主办国居民的选手参加。
2.2 国际三日赛(CCI)-- 可由主办国居民和来自不限数的非主办国的选手参加。
2.3 正式国际三日赛(CCIO)-- 参赛国数量可不限,并有一场正式的团体赛。
2.4 锦标赛(CH)-- 参赛国数量可不限,并有一场正式的团体赛,其范围可限于某个洲或地区。
3﹑成人三日赛按上述分类定级别,如CCI***。少年赛加标“Y”,如CCIOY**。少年比赛加标“J”,如CCIJ*。
4﹑三日赛的级别由“*”标识。国际三日赛分四个级别:
4.1 一星级(*) -- 参赛选手和马匹刚刚入行。
4.2 两星级(**) -- 参赛选手在马上有一定的经验,才开始参加国际比赛。
4.3 三星级(***) -- 参赛选手和马匹有一定的国际比赛经验。
4.4 四星级(****) -- 参赛选手和马匹有成功配合的国际比赛经验。

5﹑CCI赛事可为不同级别。CCIO赛事可为不同级别的地区重要比赛。然而,级别须经三日赛委员会的秘书长认定。关于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的级别认定,见第五章。国际马联鼓励国家马术协会将CCN赛事定级。

条款505   个人赛﹑团体赛

1﹑CCI赛事
CCI赛事可为一场团体赛,一场个人赛或个人兼有个人赛和团体赛。如两者皆有,各团体的成员自动为个人赛参赛者。

2﹑CCIO赛事﹑综合运动会﹑锦标赛
此类赛事必须含有一场团体赛和一场个人赛。

3﹑参赛队
同一参赛队成员应来自同一国家。参赛队可由三名或四名队员组成。如有四名队员,团体总分计前三名。CCI赛事中,同一国家代表队数量由组委会决定。CCIO赛事中,每个国家只能派一个代表队。

条款506    参赛者﹑马匹

1﹑参赛者年龄
1.1 少年赛
年龄为14足岁至18足岁的选手可参加少年赛。规则,参见附录10 — 少年赛规则。

1.2 少年赛
年龄为16足岁至21足岁的选手可参加青年赛。规则,参见附录9 — 青年赛规则。

1.3 成年赛
年龄满18足岁可参加成年赛。在国家马术协会的明确许可下,年龄满17足岁的选手可参加两星级比赛。在国家马术协会的明确许可下,年龄满16足岁的选手可参加一星级比赛。

2﹑马匹满6足岁起可参加国际三日赛或锦标赛的一星级和两星级比赛。马匹满7足岁起可参加国际三日赛或锦标赛的三星级和四星级比赛。

3﹑参赛者﹑马主的国籍
除奥运会外,参赛者和马主必须来自同一国家。在所有其它比赛中(锦标赛﹑CCIO赛事﹑以及其它赛事包括青年赛﹑少年赛﹑或成年赛),参赛者和马主不一定要来自同一国家。
4﹑每位参赛者可骑马匹的数量
在锦标赛和CCIO赛事中,参赛者可只一骑匹马。
CCI团体赛中,参赛者作为一团体的成员只可代表一个团体,可只骑一匹马。
个人赛中,参赛者可骑马匹数量不限,除非有下列情况:
a) 组委会鉴于时间或其它因素的考虑,作出限制。
b) 参赛者数量超过主办者可提供住宿的能力时,任何骑手的马匹不可超过两匹(也可由组委会限定为一匹)。
参赛者参加团体赛,在个人赛之前,只能骑一匹马。
5﹑未成年马匹
未成年马匹仅限于6岁或7岁的马匹,或者,一场赛事另外组织未成马匹排名。这种排名可在一星级或两星级的CCI赛事中进行,应严格根据该级别的规则进行。
6﹑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
有关参加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的特别要求请参见第六章。

条款507   参赛者﹑马匹达标
1﹑一星级
1.1 一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的资格资格由国家马术协会确认。
1.2 一星级锦标赛和正式团体赛(CCI*)包括青年赛和少年赛的参赛者,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某一级别的CCI赛事或由国家马术协会认可的速度﹑距离﹑障碍的难易程度相当于CCI*的CCN赛事。
2﹑两星级
2.1 两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一星级或两星级三日赛(包含相当水准的CCN赛事),或者,参加过国家一日赛而其越野赛的难度相当于两星级的赛事。国家马术协会应在组织赛事时列出达标参赛者。
2.2 两星级锦标赛和正式团体赛(CCIO**)包括青年赛和少年赛的参加者和马匹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CCI的任一级别的赛事。
3﹑三星级
三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曾参加过四星级比赛;
或者,曾在国际三星级赛事中排名半数靠前;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国际三星级赛事;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国际两星级赛事,并在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
注 1:1988年或以前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1999年或以后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40分。
注 2:根据国际马联1995年三日赛规则,只有1999年CCI***的赛事,或者CCN*,或者在1997年或1998年相当水准的CCN**,方可作为CCI***的达标资格。国际马联要求在CCN赛事后十五天内将比赛日期﹑进程以及比赛结果告知国际马联。
2000年及以后的CCI***,CCN不再视为达标资格。
3.2 国际三星级锦标赛和正式团体赛(CCIO***)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曾参加四星级赛事;
或者,曾在国际三星级赛事中排名半数靠前;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国际三星级赛事。
4﹑四星级
4.1 国际四星级赛事(CCI****)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参加过(可分开参加)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曾在四星级赛事中排名半数靠前;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四星级赛事;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三星级赛事,并在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
注:1988年或前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1999年或以后的达标赛中,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40分。
4.2 CCIO以及四星级锦标赛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人马配合参加过下列任何一项赛事:
或者,一场四星级的CCIO或四星级的锦标赛;
或者,一场四星级的CCI赛事
或者,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参加过三星级CCIO﹑三星级锦标赛﹑三星级CCI,并在D阶段的障碍罚分不超过20分。

5﹑达标期限
申请参加所有级别的国际比赛,参加该赛的达标资格须在该比赛开始4星期前获得。锦标的达标资格须在报名截止日前获得。
6﹑免于达标
6.1 锦标赛和CCIO赛事,不可免于达标。
6.2 CCI赛事,在特殊情况下,CCI的组委会在主办国许可情况下可放弃对某一骑手和马匹的达标要求,但必须由骑手的国家马术协会提出具体的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必须说明理由以及骑手和马匹赛事表现记录包括马匹所有当年和过去几年在国家﹑国际一日赛和三日赛的成绩。
赛事结束后,组委会应马上告知国际马联哪一匹马哪位骑手被该赛事免于达标。
7﹑技术代表或其任命者应在CCIO/CCI/CIC赛事前检查所有马匹和骑手是否由各自马术协会认可达标或根据本条款经程序免于达标。
参加各洲﹑世界锦标赛时,各马术协会须根据要求在报名截止之前,向国际马联提交含有骑手和马匹的比赛成绩的证明,证明他们是达标的。
8﹑经各自马术协会以及国际马联同意,CCI﹑CIC赛事的组委会可对于马匹提出其它达标要求,其它达标要求须在赛事秩序册上公布。

条款508  邀请
1﹑邀请
根据总则条款120,所有赛事邀请必须送达各国马术协会,不能发给参赛者个人。
2﹑CCI
由组委会决定邀请哪些国家马术协会参加,每个马术协会参赛的选手和马匹的数量,但该决定须符合条款504。必须为每位选手邀请一名马夫。
3﹑CCIO
邀请必须符合总则规定。在秘书长和三日赛委员会主席的认可下,组委会可限制参赛国家的数量。但是,至少要有5个国外队参赛,每队应可至少派遣6匹马。主办国参赛者的数量 不限。应为每位选手邀请一名马夫,为每个参赛国邀请一名官员。
4﹑锦标赛
所有须送达各国马术协会。根据条款504.2.3和509.2,邀请一定数量的参赛者和马匹。必须为每位选手邀请一名马夫,为每队邀请一名官员。
5﹑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
有关这些赛事的邀请,参见第六章。
条款509 费用
1﹑CCI﹑CCIO
由组委会决定费用承担情况。但是,主办国各参赛选手之间,包括居住在主办国的外国选手,应承担同样的费用。外国各参赛者之间,也应承担同样的费用。主办国选手及居民与外国选手所承担的费用可以不同。
2﹑锦标赛
国际锦标赛﹑各洲锦标赛的组委会有义务承担被邀请参赛者﹑马匹﹑马夫﹑官员的国内交通和住宿费用。国内交通费指主办国边境或主办国目的地至赛场包括从飞机上﹑轮船上卸载的费用,检疫费用和海关费用。回程同样如此。住宿费用包括自第一次验马起至场地障碍赛的赛后一天的住宿﹑膳食﹑赛事交通。
3﹑综合运动会﹑杯赛
这些赛事参赛者的费用和待遇,参见第六章。
条款510   赛程
赛程须填妥国际马联所发有关表格,并至少在赛前6周向秘书长提交两份复印件。
条款511   报名
1﹑CCI
报名条件须由组委会在秩序册上公布。在报名截止日后,不能更换马匹,然而合格的选手在申报上场顺序时可以更改。
2﹑锦标赛﹑CCIO
由各国马术协会分三阶段报名。秩序册须公布每一阶段报名的具体日期。截止日期之后可拒绝报名。
2.1 初步报名
至少在8周前: 各国马术协会须告知组委会有意向派遣团体以及/或个人参赛而无须提供马匹和参赛者的具体名字,但须告知参赛人马数量。
2.2 提名报名
至少在4周前:
2.2.1 完成初步报名的各国马术协会包括主办国马术协会,可最多三次报名参赛马匹和选手。然而,每为选手所骑马匹的数量不限。
 
2.2.2 报名时须告知报名参赛马匹的护照号码。
2.3 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者
下列有关团体赛外个人参赛最多数量规定如下:组委会须在提名报名截止前告知各国马术协会:
 如有7队或以上参赛,每队可派遣2名,主办国6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
 如有5或6队参赛,每队可派遣3名,主办国8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
 如有4队以下参赛,每队可派遣4名,主办国10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
 如总报名参赛者人数不足30名,主办国可增加个人参赛人数,但总数仍最多为30。

2.4 确认报名
报名的确认须在比赛第一次验马当日中午为准的4天前以寄信或传真形式提交。在确认报名提交之后,参赛选手和马匹的替换须在提名范围内并由组委会明确认可,而且必须在比赛2天前提出。
2.4.1 各国马术协会从提名名单中根据人数限制选出选手确认报名参赛者和2名团体赛外的个人参赛者。
2.4.2 上述的确认报名的参赛者将参加比赛。
3﹑上场顺序申报
3.1 上场顺序申报时间由组委会决定。应在参赛者看过越野赛路线和第一次验马之后。
3.2 如只有个人赛,组委会可决定第一次验马的顺序为上场顺序申报。
3.3 如有团体赛,领队须书面申报参赛选手组成形式和上场顺序,如只有三名队员,第一名上场选手应留空。
3.4 当参赛者在第一次验马时出示的马匹超过他所允许的数量,参赛者本人或领队须书面声明确认上场马匹的名字。
4﹑替换
在上场顺序申报之后,参赛选手组成的变更,或参赛者所骑马匹的替换须眉遵守下列规定:
4.1 队员替换须在决定替换队员的当天在第一名参赛者参加舞步赛之前1小时进行。
4.2 如遇参赛选手发生意外或疾病,须出示指定医生的证明。
4.3 如遇马匹跛行或疾病,须得到兽医委员会认可。
4.4 用于替换申报马匹的备用马须在第一次验马时出示并通过验马。
4.5替换须由技术代表批准,经场地裁判的认可,。
条款512  马护照
1﹑所有出国参加CCN,CIC*,CCI*的马匹,以及不论在国内或国外参加CIC**/***,CCI**/***/****,CCIO,锦标赛,地区运动会,奥运会的马匹,均须持有国际马联马护照或由国际马联认可的国家马术协会签发的马护照,以认定马的身份和马主。
2﹑在本国参加CCN,CIC*,CCI的马匹不要求上述马护照。但须在本国马术协会注册以认定身份,除非主办国没有国家级的免疫要求,所有马匹须有免疫证书。
条款513  抽签
1﹑个人
如只有个人赛,上场顺序由组委会主持抽签决定,并公布在秩序册上。
2﹑团体
2.1 如有团体赛,抽签在第一次验马之前进行,抽签时场地裁判﹑技术代表﹑各队领队须在场。所有参赛国,不论个人赛或团体赛都应参加抽签,抽签结果决定舞步赛和越野赛的团体上场顺序以及第一次和第三次验马上场顺序。
第二次抽签在第一次验马之后进行,抽签时场地裁判﹑技术代表﹑各队领队须在场。抽签结果决定个人参赛者上场顺序。
2.2 各队第一名上场骑手将一起列在于赛程开始部分,接着为约25%的个人参赛者,随后各队第二名骑手,接着约50%的个人参赛者,接着各队第三名骑手,接着约25%的个人参赛者,接着各队第四名骑手,最后所有有两匹马的个人参赛者。
2.3 各队上场顺序应由各队领队申报。如只有三名上场,第一名留空。
2.4 参赛者如骑2匹马(只有个人赛可骑2匹马),2匹马的上场顺序由抽签决定。
2.5 参赛者骑2匹马时,应总是先骑团体马。第二匹马应在第四名选手上场后在该团体上场之后上场。
2.6 只有在比赛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允许一队一名以上选手骑2匹马。
3﹑抽签方式应经场地裁判认可由技术代表决定。
条款514 上场顺序申报
1﹑抽签得到的上场顺序用于舞步赛和越野赛。
2﹑场地障碍赛的上场顺序为越野赛后排名倒序,即罚分最高者第一上场,罚分最低者最后上场者。如2名骑手骑同一匹马而排名相距5名以内,可作适当调整。
条款 515 时间表
1﹑舞步
每位参赛者应得到一份说明舞步赛上场顺序的时间表。2名选手上场时间的间隔经技术代表认可由组委会决定。
2﹑越野
每位选手每阶段的上场时间的时间表根据各阶段情况而定。2名选手上场时间的间隔经技术代表认可由组委会决定。
3﹑场地障碍赛
场地障碍赛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表应公布。如比赛分两阶段举行,如分上﹑下午,通知第二阶段的上场选手。
第二章 一般规则
条款516  练习﹑准备活动
1﹑标识号码
从进入比赛阶段起,每匹马都有标识号码,整个比赛期间应始终佩带该标识号码。标识号码可由抽签号码取代,并也应佩带直至比赛结束。不佩带标识号码或抽签号码将受到第一次警告,如第二次被发现,将由场地裁判对选手进行罚歀。
2﹑训练马匹限制
2.1 在比赛前和比赛期间,非本人不能训练马匹(包括非参赛人员,同一团体其他选手,同一代表国个人选手),不然该马的骑手将处以失格。
2.2 马夫只允许骑上马从一个地方到另一地方慢步或快步。允许马夫手牵着马训练打圈。
2.3 选手失格后,禁止在正式比赛前骑马接近障碍追逐赛或越野赛障碍,禁止进入舞步赛和场地障碍赛场地,除非得到场地裁判具体允许。
3﹑练习场
必须提供可供马匹作一般练习的合适的开阔场地,并在白天开放。这样的场地应包括野外骑乘和马匹奔跑的跑道。组委会应告知参赛者有这样的场地。马匹可只允许在这些场地练习以及在舞步﹑场地障碍练习场。
4﹑舞步练习场
至少在舞步赛第一天的两天前向选手提供60m20m的练习场。如有可能,练习场地应与比赛场地一致。
5﹑练习障碍
参赛者可跳跃的练习障碍只能由组委会提供。组委会至少提供一道固定障碍,该固定障碍高度可不超过越野赛障碍。在越野赛当天A阶段起点和D阶段终点之间,应不提供练习障碍。组委会还应在场地障碍赛场地附近提供2道可调节的障碍:一道垂直障碍和一道伸展障碍。这些障碍应是插上红﹑白旗的普通障碍。任何人不能拿走障碍的任何一部分。这些障碍的高度不超过比赛障碍高度10 cm。伸展障碍的宽度不超过比赛障碍的最大宽度。由组委会决定参赛者可跳跃练习障碍的次数。禁止违反上述规定,不然,参赛者将受到失格处罚(参见障碍赛规则条款202&244),
6﹑监管
必须任命1﹑2名监管,以确保参赛者遵守有关练习和准备活动的规则。组委会指定的练习障碍场地,必须有一名监管在场。其它练习场地应由监管随机巡逻。

条款517 进入赛场
1﹑舞步赛场
一旦比赛开始,除非得到裁判的允许,参赛者禁止步行进入舞步赛场,违者,处以失格。
2﹑越野路线
2.1 在路线正式开放之前禁止勘察障碍或路线,违者,处以失格。
2.2 路线在越野赛比赛当天向参赛者开放。
2.3 所有用于比赛的障碍﹑旗帜﹑标识须在开放时位于比赛位置。因此,参赛者禁止移动或改变这些物件,违者失格处罚。
3﹑场地障碍路线
3.1 场地障碍路线应至少在场地障碍赛前30分钟向参赛者开放。
3.2 参赛者允许步行进入比赛场地。由场地裁判告知并通过广播何时允许进入场地。
3.3 一旦比赛开始,除非得到裁判允许,参赛者禁止步行进入场地,违者处以失格。
条款518 比赛中止﹑改期
1﹑中止
发生危险情况,可中止比赛。如有必要,比赛可提前﹑推迟﹑取消。如可能,由裁判长经技术代表认可决定中止或取消比赛。如比赛中止,应尽早恢复。在恢复以前,有关参赛者应得到通知。
2﹑改期
路线正式向参赛者开放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大雨﹑天气炎热),障碍变得不公平﹑危险,如可能,由裁判长经技术代表认可作出决定。裁判长有权对于比赛作必要改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在有关阶段﹑在比赛改动前正式的通知各队领队和每位运动员,并确保每个人都通知到。应在恰当的地点,在比赛更改处,设一名工作人员,以告知参赛者比赛变更情况。
条款519 验马
1﹑到达验马
到达检查在马匹抵达比赛地点到达马房时进行,由组委会任命的合格的兽医执行,通常为马协兽医。目的是确认马匹的身份和兽医记录(免疫,等等),以及马匹的健康状况(并非确认马匹一定要健康)。组委会应经兽医代表同意确定时间和地点并预先通知各队领队和个人。任何有疑问的情况,必须在第一次验马前,应尽早向场地裁判汇报。
2﹑第一次验马
第一次验马应在舞步赛之前,通常是在舞步赛前一天。第一次验马由裁判长负责,场地裁判和兽医代表执行。验马须在坚固﹑水平﹑清洁﹑不滑的场地上进行,对马进行手牵﹑静止﹑运动状态的检验。验马人员有权因马匹跛行或其它不良状况取消其参加比赛。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场地裁判可要求在最后一匹马验马之后立即到留待查看地点以作进一步检验。马协兽医应随行到该地点检验有疑问的马匹,并向场地裁判和兽医代表汇报。在留待查看期间,该地点应有马协兽医监管。如裁判﹑兽医内部有意见分歧而投票表决数又相等,裁判长可投第二票,结果应立即公布。
3﹑第二次验马
第二次验马在C阶段之后,在D阶段开始前,抽10分钟进行,由一名场地裁判和兽医代表执行。验马应仔细﹑迅速以使每一匹马有足够的时间休息和恢复。验马人员有权因马匹跛行或过渡疲劳取消其参加比赛资格。在CCIO﹑锦标赛赛事中,验马人员中应至少有一名成员来自外国,以参加第一验马的外国兽医代表为佳。如裁判﹑兽医内部有意见分歧而投票表决数又相等,裁判长可投第二票,结果应立即公布。
4﹑D阶段后验马
D阶段后验马在D阶段结束之后进行。由组委会任命的合格的兽医执行,通常为马协兽医。除对于受伤或劳累马匹进行治疗外,该兽医还应对马匹进行如下判断:
 是否立即步行回马房;
 是否应在回马房前作进一步治疗;
 是否应用车将马直接运回马房或者运至马医院(须有备好车)。
该兽医无权取消马匹参加比赛资格,但如有疑问必须向场地裁判和兽医委员会汇报。
5﹑第三次验马
第三次验马在场地障碍赛之前进行。程序与第一次验马相同。
6﹑上诉
对于验马人员在三次验马中取消马匹参赛资格,不接受上诉。然而,如有要求,裁判长应在验马结束后对于验马人员的决定作出解释。兽医代表在三次验马中是验马成员之一。
7﹑比赛期间
在比赛期间任何时候,场地裁判有权有责任因马匹跛行或其它不适宜继续比赛的理由,取消马匹参加比赛的资格。
条款520 马匹﹑选手利益
1﹑应根据《总则》和《兽医规章》,提供马匹的医疗措施。
2﹑所有摔倒马匹和落马选手,在继续参赛或离开赛场前,应得到兽医和医生的检查。
条款521 虐待马匹
(参见《总则》,条款143)
1﹑任何在场地裁判看来虐待马匹的行为,应处以失权以及其它《总则》款163.6.4规定的处罚。虐待马匹行为包括:
 敲打马匹;
 骑乘劳累马匹;
 对于疲惫马匹施加过渡压力;
 骑乘明显跛行的马匹;
 过渡使用鞭子﹑马刺;
2﹑工作人员应尽快通过组委会秘书长向场地裁判汇报此类行为,并有可能提供1﹑2名证人。场地裁判决定是否要采取措施。
3﹑任何观察到此类行为的场地裁判成员,有权力,有责任立即判参赛者失格。
条款522 着装
1﹑头盔
骑手在到达场地后,作马场马术时,有义务戴上马场马术头盔。在跳障碍时,有义务戴上为马术运动设计的障碍头盔,障碍头盔应有安全扣,至少有2点与帽顶连结的不可分开的帯绳固定的障碍头盔。在马场马术或跳障碍时,骑手不戴恰当的头盔或不系紧带绳,场地裁判可决定给予处罚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2﹑马鞭
在舞步比赛时,禁止携带马鞭,不然取消选手比赛权利。但舞步准备活动时可使用舞步马鞭。
3﹑马刺
禁止使用能使马受伤的马刺。马刺须是光滑金属,为一窄铁方向向后,长度不超过3.5cm,不带轮子。马刺尖须为钝面以防伤害马匹。如窄铁弯曲,马刺须穿戴成窄铁向下。
4﹑舞步赛着装
4.1 军﹑警﹑国家育马场成员必须:穿军装制服;戴手套﹑头盔;马刺(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4.2 平民必须:穿马术服或俱乐部制服﹑白衬衫;戴白领带,手套,头盔;马刺(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5﹑越野赛着装
适合穿重量轻的服装。须按上述第1点要求戴障碍头盔,穿长靴。建议穿护背。可戴马刺,如戴马刺须按上述第3点要求。
6﹑场地障碍赛着装
6.1军﹑警﹑国家育马场成员必须:穿军装制服。可戴马刺,如戴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6.2平民必须:穿马术装或俱乐部制服,白衬衫,白领带,白色或淡褐色或乳白色马裤黑马靴或黑色镶褐色边的马靴。可戴马刺,如戴马刺按上述第3点要求。
6.3  不论骑手身份如何,须按上述第一点要求,戴障碍头盔。
7﹑装备检查
可任命一个监管在赛前来检查马鞭和马刺。监管有权否绝马鞭﹑马刺不符合本条款的选手参赛。监管应立即向场地裁判汇报有关情况。
条款523 备鞍
1﹑练习场
必须备妥下列装备:英式马鞍,水勒,包括双勒,小衔铁,衔铁圈或驯马龙头。允许使用低头革(只能与小衔铁连用),爱尔兰低头革,bit guards,马靴,绷带,蚊蝇罩,鼻套,马鞍套。只有在打圈时,才允许使用单侧缰(也只能与一根调教索连用),跑步缰绳,沙绷。禁止使用各种低头革以及任何形式的缰绳配件(如支撑﹑侧缰﹑平衡缰)以及各种马眼罩,违者失格。
2﹑舞步
2.1必须备妥下列装备:英式马鞍,符合规定的水勒。
可以使用带有cavesson鼻带的双缰的水勒,即有大﹑小勒并有大勒链连结的水勒。Cavesson鼻带不能太紧以免伤害到马。可使用唇带或有橡皮套或皮套的大乐链。
大﹑小勒须由金属制成。大勒衔铁的横杆不能超过10cm(小于mouth piece 的长度)。小勒圈的半径不能超过8cm。小勒的厚薄以不伤害马为准。
允许使用由金属﹑皮革﹑橡胶﹑塑料制成的小衔铁。
可以使用cavesson鼻带,松弛的鼻带,交叉的鼻带,或有保护套的鼻带,但不可使用羊皮圆垫,此种羊皮圆垫可能用于交叉鼻带的皮革之间。
允许使用胸带。有关允许使用的衔铁和鼻带示意图,参见附录1
2.2 低头革﹑bit guard,以及各种缰绳配件(如支撑﹑侧缰﹑跑缰﹑平衡缰等)。严禁使用各种马靴子﹑绷带,各种罩子包括耳罩﹑头罩﹑蚊蝇罩﹑鼻罩﹑马鞍罩,违者处以失格。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场地裁判可允许使用蚊蝇罩。
3﹑越野﹑场地障碍
3.1 允许选择马鞍款式。允许使用衔铁圈或驯马龙头,以及不太紧的跑步低头革或爱尔兰低头革。缰绳须与衔铁相连或直接与水勒相连。蹬铁和蹬革须与马鞍活动相连。
3.2 禁止使用下列装备:各种罩子,跑步缰或平衡缰;舌带或固定马的舌头,以及可能伤害马匹的其它形式的对马限制的装备和马鞍配件。
4﹑备鞍检查
4.1 可任命监管在马进入场地或开始比赛前检查马的装备。
4.2 在舞步比赛时,必须仔细检查水勒。如选手要求赛后检查,可以在赛后进行,但要在赛后立即进行。一旦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水勒和衔铁,选手应予以淘汰。
条款 524   体重
在三日赛中,没有最轻体重限制。
条款 525   失格
1﹑失格意味着选手和马匹不再有资格参加进一步比赛。
2﹑场地裁判可在下列情况下判选手失格:
2.1 允许选手以外的人员调教马匹。条款516.2.1。
2.2 在赛前进入舞步或障碍场地骑马。条款516.2.3。
2.3 在赛前骑马接近越野追逐赛或越野赛障碍。条款516.2.3。
2.4 跳跃没有旗帜的障碍。条款516.5。
2.5 反方向跳跃练习障碍。条款516.5。
2.6 在练习障碍未放好之前跳跃障碍。516.5。
2.7 跳跃超过允许高度或最大宽度10cm的障碍。条款516.5。
2.8 在组委会规定时段以外跳跃障碍。条款516.5。
2.9 在舞步比赛开始后,徒步进入比赛场地。条款517.1。
2.10 在越野赛场地正式向参赛者开放以前,观察障碍。条款517.2.1。
2.11 在障碍场地关闭以后,观察障碍。条款517.3.3。
2.12 在比赛开始后,徒步进入障碍赛场。条款517.3.3。
2.13 虐待马匹。条款521。
2.14 训练马匹时,马匹装备不当。条款523.1。或者,使用不当马头保护配件。
第三章 舞步赛
条款 526 宗旨和综述
1﹑舞步运动的宗旨是和谐地发展马匹的体力和能力。因此,舞步运动使马匹镇静﹑柔顺﹑轻松﹑灵活,并同时自信﹑注意力集中﹑主动,能完全理解骑手的指令。
2﹑马的上述素质可从下列各方面看出:
2.1 步子的自由而规正
2.2 运动的和谐﹑轻盈﹑放松
2.3 前肢轻盈,后肢收缩,从而产生强有力的推进力
2.4 听从水勒的指令,毫不紧张拘束,全身柔顺。
条款 527 比赛
舞步赛的性质由赛事的水平而决定,因此,与参赛者及马匹的准备的质量和水平。在附录4规定范围内,组委会有权选择具体比赛科目。
条款 528 规则
1﹑在下列规则没有具体规定在情况下,可使用《舞步比赛规》。
2﹑所有国际赛事中的舞步科目完全存档,所有动作应按科目的进行。
3﹑参赛者在开始比赛信号发出后60秒以内无法进入赛场,可由裁判决定,淘汰出局。参赛者在开始比赛信号发出前进入赛场,同样可判淘汰出局。
4﹑一旦马匹向前移动,比赛从A点开始,比赛结束选手敬礼。在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出现意外不计入舞步得分。参赛者应按科目规定离开赛场。
5﹑参赛者须单手持缰敬礼。
6﹑规定在某点的动作应由选手身体在该点上进行。
7﹑如马匹明显跛行,裁判长在咨询另两位裁判的情况下,可判选手淘汰出局。对此决定选手无上诉权利。
8﹑在比赛开始后结束之前,在A点上,马匹四肢完全离开场地,淘汰出局。
9﹑任何超过20秒的不服从,将被判淘汰出局。
10﹑参赛者犯路线错误(如转错弯,遗漏动作等),裁判长应摇铃警告。如必要,裁判长示意重新开始做动作的点以及下一动作,然后由参赛者继续进行比赛。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参赛者犯路线错误,没有必要摇铃而影响动作的流畅(如参赛者在V点做过渡而没有按要求在K点上做),这时由裁判长决定是否摇铃。
11﹑参赛者犯路线错误(快步做成轻快步,敬礼时没有单手持缰),应根据路线错误罚分。
12﹑原则上,参赛者不重复做动作,除非裁判长在选手犯路线错误时摇铃示意选手重做某动作。如选手已经开始做动作而又自行重做,应按第一个动作打分,并同时罚路线错误分。
13﹑除非全体裁判一致判定路线错误,否则,选手只受到怀疑。
14﹑场外声音﹑信号等的介入应被认为是场外辅助。选手接受场外辅助由场地裁判判为淘汰出局。
条款 529 赛场
1﹑舞步赛场应为60m长20m宽的平整场地。场地与对角线和场地长边标高之差不得超过50cm.。场地与场地短边标高之差不得超过20cm。奥运会﹑锦标赛场地应为沙地。其它比赛可用草地。上述所有尺寸指场地内侧,比赛场地必须离观众至少15m。场地须有高约30cm的围栏。A点的围拦应设计为可活动,以让参赛者进出场地。围栏栏杆应防止马蹄插入。
2﹑字母应放置在离围栏50cm处,标识清晰。除字母外,围栏上与字母平行处再作特别标识则更佳。
3﹑整个中心线,以及与科目有关的D﹑L﹑X﹑I﹑G点应清晰标识,但不能吓着马匹。考虑到这点,建议草地场地的中心线上的草修剪得短一点,沙地的中心线用滚筒滚压出或钉耙耙出。D﹑L﹑X﹑I﹑G点应用修剪出或滚压出或耙出的约2m垂直于中心线的标识线标出。
4﹑三位裁判应位于场地的短边,离场地5m。裁判长(C点裁判)应位于中心线的延长线处。另两位裁判(M点和H点裁判)离场地2.5m,在场地长边的延长线内侧。每位裁判应有各自的裁判台。裁判台须离地50cm,以便裁判们能有清楚看到场地。
条款 530 成绩
1﹑打分
1.1 裁判对科目的每个动作依次打分0至10,并在最后对综合项打分0至10。
1.2 路线错误按如下规定罚分:
第一次 罚2分
第二次 罚4分
第三次 罚8分
第四次 淘汰出局
1.3 如马匹跌倒或选手落马,选手不因此而受到罚分,该失误在有关动作的打分以及综合项的打分上体现(打3分或4分)。
1.4 选手被淘汰之后,选手可以将当地的比赛完成,裁判可以对于其它动作正常打分。
2﹑淘汰的其它因素
2.1 出现下列情况由场地裁判决定是否淘汰选手:
2.1.1 在裁判示意比赛开始后60秒内无法进入赛场。条款528.3。
2.1.2 在裁判示意比赛开始前,进入赛场。条款528.3。
2.1.3 接受场外协助。条款528.14。
2.2 出现下列情况,选手必须被淘汰:
2.2.1使用不合规则的装备,条款523.3;或马鞭,条款522.2。
2.2.2 明显跛行。条款528.7。
2.2.3 在比赛开始后结束前,在A点离开场地。条款528.8。
2.2.4 马匹不服从。条款528.9。
3﹑成绩计算
3.1 各位裁判给予选手的每个动作打分和综合分之总和除以裁判人数得到平均分.。
3.2 用最高分减去上述平均分,以换算成三日赛罚分。
第四章 越野赛
条款 531  宗旨和综述
1﹑越野赛是对一匹训练有素的越野马在最佳状态下表现出的速度﹑耐力﹑跳跃能力的证明。同时,也是体现骑手对于马匹在越野过程中的节奏﹑运用的把握。
2﹑越野赛包括四个独立的阶段,四个阶段连续进行而不中断,除A阶段和B阶段之间有1分钟停顿,C阶段和D阶段有10分钟的停顿(参见条款532 ¡ 各阶段独立性说明))。各选手独立完成整个比赛。
3﹑越野赛分如下四个阶段;
 阶段A:公路和跑道,通常使用快步和慢跑步。
 阶段B:有障碍的越野追逐,通常使用袭步。
 阶段C: 公路和跑道,通常使用快步和慢跑步。
 阶段D:有障碍的越野, 通常使用袭步。
条款532  各阶段独立性说明
1﹑就行进时间而言,各阶段是独立的,一阶段的时间损失不能在另一阶段补回。
2﹑B阶段的开始时间为,A阶段完成后1分钟。
2.1 如早于或迟于A阶段的完成时间, 1分钟将相应增加或减少。例如, 参赛者早15秒完成A阶段,该参赛者在B阶段开始前有1分15秒;如参赛者迟20秒完成A阶段,在B阶段开始前,只有40秒。
2.2 如超过允许时间1分钟完成A阶段,参赛者应尽快进入B阶段(不给予时间做诸如调整鞍具等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B阶段的允许时间从发令员指示参赛者出发起计。
2.3 在A阶段损失的时间无须在B阶段补回,该时间损失只在A阶段受罚。
3﹑B阶段的终点线即为C阶段的起点线.。
3.1 B阶段省下的30秒,不能使参赛者在C阶段多出30秒。C阶段的允许时间不受B阶段行进时间影响。
3.2 B阶段﹑C阶段省下的时间使D阶段开始前的休息和第二次验马时间相应延长。
3.3 B阶段﹑C阶段的时间损失不能减少D阶段开始前的10分钟休息和验马时间,除非下面提到的情况。因此,该参赛者D阶段开始时间应予以顺延。
4﹑参赛者有可能在某一阶段或一个阶段超过允许时间。通常,D阶段的开始时间应根据损失时间总和顺延。然而,如顺延时间很短(即只是迟几秒钟完成C阶段),参赛者应准时开始D阶段的比赛,而不影响整个赛程。
条款 533 越野赛规则
1﹑出发
参赛者在A阶段﹑B阶段﹑D阶段的出发由发令员控制。马匹无须静止站立,但不可以跑步出发。每位参赛者必须在出发前由工作人员进行提醒,提醒参赛者出发时间,但参赛者有责任准时出发。
1.2 为简化出发程序,在B阶段﹑D阶段的起点线前设立一5m5m的区域,前后均呈开放式,以便马匹进入该区域开始下一阶段比赛。参赛者必须在该区域内出发,可以在区域内移动。可有工作人员牵引马匹进入区域直到发令员发出出发指令。从发令的那刻起,下一阶段比赛即开始,参赛者不能得到任何协助(参见条款533.8)。
1.3 如参赛者提前出发,比赛时间以过起点线开始计算,并加5秒,以作惩罚。
1.4 晚出发
1.4.1如参赛者在A阶段﹑C阶段超过允许时间,B阶段﹑D阶段出发时间相推迟(参见条款532)。
1.4.2 如因其它原因,参赛者没准备好准时开始A阶段﹑B阶段﹑D阶段的比赛,可由发令员在下列条件下决定允许参赛者准备好了再出发:
 如参赛者参加下一阶段比赛有危险,可以推迟出发时间,然而,在A阶段前不允许推迟90秒钟以上。
 该参赛者的出发时间按原定时间记录。
2﹑时间
2.1 参赛者的赛程上,B阶段的出发时间为A阶段允许时间后1分钟。 如参赛者早或晚完成A阶段,B阶段开始的时间相应增加或减少。
2.2 如超过允许时间1分钟迟于完成A阶段,参赛者应尽快进入B阶段(不给予时间做诸如调整鞍具等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时间从发令员指示参赛者出发起计算。
2.3 在A阶段损失的时间无须在B阶段补回,该时间损失只在A阶段受罚。
2.4 越野赛计时:若因损坏的障碍﹑意外﹑被后面选手超越﹑医疗兽医检查等原因,参赛者应裁判要求暂停比赛,该暂停时间将被记录, 在总时间内扣除。
3﹑路线错误
参赛者应按所有四阶段的路程﹑障碍,包括障碍组合及自选障碍,依次完成,违者淘汰出局。除下面条款537.5所提及的情况,由场地裁判决定是否淘汰选手,参赛者必须按红﹑白旗标识进行比赛,不然参赛者将被淘汰出局。禁止跳跃已跳跃过的障碍,不然参赛者将被淘汰出局,条款537.6的情况例外。
4﹑步伐以及下马
4.1 阶段A﹑阶段C
在A﹑C阶段比赛过程中,参赛者有权选择步伐。参赛者在期间任何时候,可以下马,步行与马同行,包括规定路程,但参赛者必须骑马鞍山过起点线和终点线。
4.2 阶段B﹑阶段D
在B阶段﹑D阶段比赛过程中, 参赛者有权选择步伐,但必须骑马经过所有红白旗标识的区域。不论有意无意因试图跳跃障碍而下马将根据条款537受罚。在本阶段其它路程中,参赛者可选择下马过障碍而超过允许时间得时间罚分,避开骑马跳障碍得障碍罚分。
5﹑超越
5.1 将被后面参赛者超越的选手,应立即让道。准备超越前面参赛者的选手,必须确保在安全适当的地方进行超越。
5.2 领先的参赛者在障碍前将被超越时,应听从裁判的指令。若领先的选手已开始跳跃障碍,后面的选手必须在确保不影响前面选手,不造成双方危险的情况下,跳跃同一道障碍。
5.3 对于故意妨碍下一名选手超越,不服从裁判指令,或对其他选手造成危险的参赛者,可由场地裁判决定,淘汰选手。
5.4 由裁判员要求的暂停时间将被记录,并在总时间中扣除。
6﹑参赛者遭遇困难
6.1 如在试图跳跃障碍时,被困在障碍中,以至于有可能使自己受伤,或不得到帮助无法继续比赛,由裁判员决定是否拆除障碍或给予帮助来解救马匹。
6.2 在上述情况下,裁判员应首先要求选手下马,而选手因此而得落马罚分。如此时,还未越过障碍,选手应同时得拒跳和落马罚分,并重跳该障碍。
6.3 修复障碍的时间从选手下马起至选手得到裁判指令继续比赛,该暂停时间将被记录,并从总时间中扣除。
7﹑中止参赛者
7.1 如障碍被遭遇困难的选手堵住,或障碍被拆除以解救马匹,或被破坏的障碍还未修复好,或其它同类情况,后面的选手必须暂停。
7.2 发生上述情况,在下一选手的行进路线上,须安排一名裁判,挥舞红旗,示意下一选手暂停。选手不停止,可由场地裁判定,淘汰选手。
7.3 参赛者可在障碍前或停止点暂停。
7.4 裁判员只能在控制中心的指令下中止比赛,或在他所负责的障碍有紧急情况时,中止参赛者。
7.5 参赛者中止时间从参赛者经过停止点至得到指令继续比赛重新经过停止点为止,该段时间将被记录,并从总时间中扣除。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该段时间以选手跑步经过停止点为计,而不是选手停止后起算,也不是选手停止后开始起步为止。
8﹑场外协助
8.1 任何来自于第三方的协助,不论是应选手要求与否,只要目的在于帮助选手或马匹,都被认为是场外协助,参赛者很有可能因此遭淘汰。
8.2 尤其,禁止下列行为:
 有意陪伴一选手继续进行比赛;
 采用汽车,自行车,步行,非参赛骑手,在前﹑在后﹑在侧,陪伴参赛者;
 在某点安排朋友,给予指示﹑信号;
 在障碍前安排人员使用任何方式鼓励马匹跳跃障碍;
 暂时或永久修改障碍,如障碍旗帜﹑标识物﹑标志﹑告示﹑绳索﹑树﹑线﹑障碍本身。
8.3 严禁参赛者﹑参赛队成员﹑参赛队官员使用通讯接收设备.参赛队官员如要使用通讯设备须经技术委员会和裁判长同意。
8.4 赛事工作人员或观众吸引参赛者注意而偏离路线为场外协助,参赛者可能由此而遭淘汰。有关工作人员将按《总则》处理。
8.5 由场地裁判对场外协助定性。
8.6 可允许的协助
8.6.1 在落马之后或选手下马,,选手可以得到协助抓住他的马,可以在他下马时或重新上马后得到协助调整鞍具。
8.6.2 可以在马下向选手递送马鞭﹑马头配件﹑眼镜。
8.6.3 在B阶段(障碍追逐)和D阶段(越野)起点线,以及C阶段开始时,由组委会决定并公告,允许协助参赛者以及协助参赛者打理马匹(提供马夫﹑水等)。
9﹑遭淘汰后
因任何理由遭淘汰的选手应立即离开赛场而无权继续比赛,该参赛者应骑马或下马使马慢步离开场地。违者由场地裁判决定根据《总则》条款163及521,给予警告或罚款。
条款 534  路线
1﹑标识
1.1 红白旗区域
红白旗用于标志起点线和终点线﹑规定路线﹑障碍。参赛者必须左白右红经过红白旗。
1.2 黄色指示标志
黄色指示标志用于指示和协助参赛者了解比赛总方向。必要时,可加标阶段字母。但不一定离参赛者经过处很近。
1.3 数字和字母
在A阶段﹑C阶段的规定路程上须用相关数字和字母标识。B阶段﹑D阶段的所有障碍须用数字标识。D阶段的障碍组合或自选障碍须另外用字母标识(A﹑B﹑C等)(参见条款535.2)。B阶段﹑D阶段的规定路程须用相关的阶段字母标识,用连续数字标识顺序。
1.4 出发﹑结束标志
除红白旗外,每阶段的起点线和终点线应有其它明显标志。B阶段的终点线也是C阶段的起点线。
1.5 公里数标志
A阶段C阶段的路线上每隔1000m须有标志。标志上应显示离起点线的公里数以及阶段字母。
2﹑距离和速度
2.1 比赛要求的距离和速度由整个比赛的难度而定。在附录5的规定范围内,路线设计师可在技术委员会的认可下选择适当的距离,以符合地形﹑选手水平的实际情况。综合比赛﹑锦标赛﹑杯赛的比赛距离的选择应尽量符合该类比赛水平的要求,除非具体地形或气候不允许。
2.2 为便于执行赛程,A阶段﹑B阶段﹑C阶段的距离和速度的确定,应给予这些阶段充分的允许时间,或在充分时间上再加30秒。
2.3除条款518.2的情况外,对于附录5规定的距离和速度的修改,须得到秘书长和三日赛委员会主席认可。
3﹑起点线﹑终点线
3.1  A阶段的终点线应尽量接近B阶段的起点线。
3.2  B阶段的终点线也是C阶段的起点线。
3.3  D阶段的最后一障道碍应离开终点线至少30m至多75m。
4﹑路线图
4.1 每位参赛者在赛前应收到比赛路线图。
4.2 路线应包含下列内容:每阶段的起点线和终点线;编号的A阶段﹑C阶段上的规定路程;编号的B阶段﹑D阶段上的障碍和规定路程;各阶段的距离;各阶段的允许时间和限制时间。
条款 535 障碍
1﹑界定
障碍用数字编号,顶端用红白旗标识。所有被认为一般马匹可以跳跃的重要障碍,须用相应的旗帜﹑数字﹑字母标识。
2﹑组合障碍﹑自选障碍
2.1 组合障碍
如有2道或2道以上障碍布置得相当接近而作为一个整体,应视为一道组合障碍,用同一数字编号。每个组合用不同的字母标识(A﹑B﹑C等),参赛者应按正确的顺序跳跃。

如2道障碍布置的太接近,以致于选手如在第二道障碍拒跳﹑逃避﹑落马,无法不重跳前一道障碍而重跳该障碍,这2道障碍应设置为1道组合障碍,用同一数字不同字母标识(参见附录3,示意图)。

2.2 自选障碍
如一道障碍可由选手选择跳其中1个组合或2个或更多,各自选组合须用字母如组合障碍标识。

3﹑障碍类型

3.1 障碍应固定,并外形鲜明。使用自然障碍时,如有必要,应使其加固以确保在整个比赛中保持不变。应采取合理充分的预防措施,防止骑手骑马从障碍底下钻过。

3.2 越野障碍如有可能在马跌到时困住马或使马受伤而需要修复,应设置成可以迅速拆卸并迅速修复成原样。但这样的设置不能影响障碍牢度。

3.3 水障底部应平整。

3.4  B阶段(追逐赛),应使用追逐赛同样的障碍。
4﹑障碍编号
4.1 在附录5规定范围内,D阶段障碍跳跃总数须与路线长度相关。B阶段的障碍跳跃总数须在附录5规定范围内。
4.2 在考虑障碍跳跃总数时,应考虑参赛马匹的平均水准。
5﹑障碍规格
5.1 在附录4规定的范围内,障碍的规格须考虑到参赛者的水平。
5.2 障碍的固定不能超过选手合理跳跃的高度和宽度。
5.3 从水障起始点到水深处,从水深处到水障结束点的水的深度,不超过50cm.。水障的在起始点和结束点之间的长度应不能超过6m.。
5.4 允许在障碍(陆上障碍或水障)前设置护栏或小树,以方便跳跃。但高度﹑宽度不允许超过50cm。
5.5 两星级﹑三星级﹑四星级赛事必须含有超过1.60m的垂直障碍,但数量应限制在2道以内,垂直障碍总数不可太多。
6﹑测量
6.1 障碍的高度从一般马匹起跳点开始测量,宽度从栏杆或其它材料外侧测量。
6.2 越野赛的障碍应符合下列要求:固定的小树或矮木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附录4¡障碍高度宽度所规定的规格。障碍的小树或矮木的总高度决不得超过1.40m。障碍必须设置为马跳跃障碍固定部分时不太可能受伤。允许使用红腹灰雀木做树丛,但必须确保比赛过程中保持一致。
6.3 当无法明确确定障碍的高度(如自然障碍,小树﹑矮木),高度以其固定部分为准,以不伤害马为准。
6.4 障碍的落脚点应从障碍的最高高度量至一般马匹能落脚的落脚点。
条款 536  成绩
1﹑障碍罚分
1.1 不服从
第一次拒跳﹑逃避﹑回旋 罚 40分
在同一障碍前第二次拒跳﹑逃避﹑回旋 罚 80分
在同一障碍前第三次拒跳﹑逃避﹑回旋 淘汰出局
在D阶段第五次拒跳﹑逃避﹑回旋 淘汰出局
1.2 落马
马匹跌倒或选手落马 罚 120分
在追逐赛中第二次马匹跌倒或选手落马 淘汰出局
在越野赛的障碍阶段第二次马匹跌倒或选手落马 淘汰出局
2﹑时间罚分
2.1 所有阶段上超过允许时间 1秒 罚 1分
2.2  A阶段﹑B阶段﹑C阶段﹑D阶段超过限制时间 淘汰出局
3﹑其它淘汰因素
3.1 在下列情况下由场地裁判决定是否淘汰选手:
3.1.1 故意在裁判发令前出发。条款533.1.1。
3.1.2 不戴头盔或不系紧马具,跳跃或试图跳跃任何障碍。条款522.1。
3.1.3故意阻挡后面的选手,或在被超越时不执行裁判指令。条款533.5.3。
3.1.4 在超越其他选手时,伤害其他选手。条款5335.3。

3.1.5 不接受停止指令。条款533.7.2。
3.1.6 场外协助。条款533.8.1。
3.1.7 沿错误方向进行规定路程而不改正。条款533.3。
3.2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淘汰选手:
3.2.1 在第二次验马时,发现马跛行或极度疲劳。条款519.3。
3.2.2 虐待马匹。条款521。
3.2.3 使用不符规则的马具。条款523.3。
3.2.4 不改正路线错误。条款533.3。
3.2.5 遗漏障碍或规定路程。条款533.3。
3.2.6 按错误顺序跳障碍或进行规定路程。条款533.3。
3.2.7 反方向跳跃障碍。条款533.3。
3.2.8 跳跃已经跳跃过的障碍。条款533.3。
条款 537 障碍罚分界定
1﹑拒跳
1.1拒跳指马匹在障碍前或障碍组合前停止。马匹停止后马上立定跳起,不罚分。但停止有一段时间应视为拒跳。马匹可以向侧面偏移,但只要有一只马蹄后退,即应视为拒跳。
1.2 在一次拒跳后,重新跳跃该障碍而不成功,或马匹再次停止﹑后退,应视为第二次拒跳。
2﹑逃避
2.1 逃避指马匹在必须跳越的障碍或障碍组合前躲避。选手可改变起跳点或由于前面障碍的失误改变起跳点而不受罚,但一旦因此马匹逃避障碍或障碍组合,则罚20分。
3﹑回旋
3.1 回旋指在障碍前或组合障碍的最后一道组合前马匹的蹄迹线形成重叠。
3.2 在拒跳﹑逃避﹑回旋﹑落马之后,在重新跳跃障碍前,马匹蹄迹线重叠一次或多次选手不受罚。
3.3 在两道障碍之间,对准下一道障碍前,马匹回旋不受罚。组合障碍之间出现的回旋,按回旋罚分。
4﹑落马
4.1 落马指选手脱离马匹以至于要重新上马。
4.2 马匹跌倒指马的肩膀和臀部触及地面或障碍。
4.3 在组合障碍之间落马或马匹跌倒必须罚分。
5﹑组合障碍
在跳跃组合障碍过程中,拒跳﹑逃避﹑回旋总数不超过2次,选手不遭淘汰。在任一组合前落马﹑拒跳﹑逃避﹑回旋,允许选手重新跳跃已经跳跃过的障碍组合,即便是成功跳跃的组合。如在落马﹑拒跳﹑逃避﹑回旋之后,选手在重跳之前,反方向穿过标识旗,不受罚。
6﹑裁判导向
对于判定障碍组合﹑障碍﹑组合障碍有争议处,建议场地裁判在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一裁判员的认识,并将结果告知而所有参赛者。
第五章 场地障碍赛
条款 538 宗旨和综述
1。﹑三日赛的第三天比赛不是普通的场地障碍噻,也不是马术风格比赛或马匹耐力比赛。三日赛的第三项比赛的目的在于证明马匹在经历了艰苦的越野赛之后,依然能保持柔软﹑保有体力,保持对选手的必要顺从以继续进行比赛。
2﹑路线的长度﹑速度﹑障碍的规格不仅取决于整个比赛的难度﹑参赛者的素质和水平,更取决于场地障碍赛在整个比赛中的作用。
条款 539 规则
1﹑除非另有说明,《场地障碍赛规则》使用于三日赛场地障碍赛。
2﹑参赛者必须在其编号被喊到时进入比赛场地,否则,场地裁判可以决定淘汰选手。
3﹑参赛者必须骑马进入或离开比赛场地,意外情况下得到场地裁判允许除外,否则,场地裁判可以决定淘汰选手。
4﹑禁止参赛者在比赛开始前跳跃障碍或让马看障碍,否则,选手将被淘汰出局。
5﹑参赛者在裁判摇铃示意比赛开始后45秒内,必须通过起点线。参赛者不能在摇领示意比赛开始前通过起点线。
6﹑如参赛者在比赛过程中不听从裁判的停止指令,场地裁判可以决定淘汰选手。如选手继续比赛,障碍犯错,照常罚分,行进时间照常记录。
7﹑在摇铃暂停比赛之后,再次摇铃示意比赛重新开始之前,参赛者跳跃或试图跳跃障碍,将被淘汰出局。
8﹑组合障碍的第二或第三组合上的拒跳﹑逃避﹑落马,参赛者必须重跳该障碍的所有组合。不然,选手淘汰出局。
9﹑抗拒包括:在单障碍前或组合障碍的第一组合前超过60秒,以及比赛过程中落马和抗拒时间超过60秒。
10﹑偏离路线而不纠正,选手将被淘汰出局,偏离路线包括:未能在标识旗之间通过起点线或终点线,遗漏障碍,不按顺序跳跃障碍,反方向跳跃障碍, 跳跃非比赛路线组成的障碍。
11﹑在比赛过程中或开始前,马匹逃离比赛场地,选手将被淘汰出局。
12﹑在起点线与终点线之间,参赛者接受场外协助,场地裁判可以决定淘汰选手。
13﹑任何在比赛期间向马上的骑手提供帮助调整鞍具或传递马鞭视为场外协助。在比赛期间向骑手提供头盔或眼镜不属于场外协助。
14﹑在落马以后或骑手自动下马后,所有在骑手未上马前向骑手提供的帮助,如帮他牵回马,重整胺具,传递马鞭,帮他上马,不属于场外协助。
15﹑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提醒参赛者路线偏离视为场外协助。

条款 540 路线
1﹑跑道
1.1 路线的轨迹可随方向而改变,,以便选手顺利进行比赛。跑道的规定应与该类比赛所期待的经过良好训练的健康的参赛马的水平而定。
1.2 不要求任何具有杂技性质的跳跃和回转。不设规定路线。
2﹑距离和速度
在附录5规定范围内,路线设计师可设计适合该类比赛参赛者性质和水平的路线。
3﹑起点线﹑终点线
起点线距离第一道障碍应大于6m小于25m。终点线距离最后一道障碍应大于15m小于25m。
4﹑路线图
路线图必须标明以下事项:起点线和终点线的位置,有关障碍,障碍类型(是否双横木﹑垂直障碍﹑三横木)和障碍号码,用箭头标出按顺序跳跃障碍的路线。路线的长度,允许时间,限制时间,由场地裁判作出的有关路线的规定。
条款 541 障碍
1﹑综述
障碍必须是标准的场地障碍。障碍数量为10-12道,最多15跳。
2﹑规格
障碍规格不应超出附录4的规定范围。至少有三分之一的障碍达到该类比赛要求的最高高度。
3﹑障碍类型
必须包含2道双重障碍,或1道双重障碍1道三重障碍。不允许多重障碍相连。必须包括2道达到高度和宽度要求的障碍。不允许设水障,但可以设有栏杆的水沟障碍。对安全杯托的使用不作规定。
条款542 成绩
1﹑路线罚分
打落一道障碍 罚 5分
整个比赛中第一次不服从 罚10分
整个比赛中第二次不服从 罚20分
整个比赛中第三次不服从 淘汰出局
第一次马跌倒或骑手落马 罚30分
第二次马跌倒或骑手落马 淘汰出局
2﹑时间罚分
允许时间由路线的长度和速度决定。行进时间少于允许时间不奖励,行进时间超过允许时间1秒罚1分,不到1秒不罚分。限制时间是允许时间的两倍。超过限制时间,选手淘汰。
3﹑淘汰的其它因素
3.1 在下列情况下由裁判决定是否淘汰选手:
3.1.1 选手在被叫进入比赛场地后,选手未能进入比赛场地。条款539.2。
3.1.2 选手不骑马进入或退出比赛场地。
3.1.3 场外协助。条款539.13,539.15,除下面3.2.16提及的情况外。
3.1.4 在比赛期间,摇铃之后,不停止。条款539.6。
3.1.5 在不戴头盔或马具松动的情况下,跳跃或试图跳跃障碍。条款522.1。
3.2 在下列情况下,场地裁判必须判选手淘汰:
3.2.1 在比赛开始前,跳跃或试图跳跃比赛障碍。条款539.4。
3.2.2 在裁判发出信号开始比赛前,开始比赛或跳跃第一道障碍。条款539.5。
3.2.3 在裁判发出开始信号后超过45秒经过起点线。条款539.5。
3.2.4 在比赛开始前或马匹不服从后,让马看障碍。条款539.4。
3.2.5 在比赛期间,马匹抗拒连续60秒钟。条款539.9。
3.2.6 使用60秒钟以上跳跃障碍或第一道障碍,包括落马之后超过60秒跳跃下一道障碍。条款539.9。
3.2.7 不在起点线或终点线.标志旗之间通过。条款539.10。
3.2.8 跳跃不属于比赛路线的障碍。条款539.10。
3.2.9 遗漏属于比赛路线的障碍。条款539.10。
3.2.10 不按规定顺序跳跃障碍。条款539.10。
3.2.11 反方向跳跃障碍。条款539.10。
3.2.12 中断比赛后不等摇铃重新开始比赛而擅自跳跃或试图跳跃障碍。条款539.7。
3.2.13 在马匹不服从后,不重新跳跃组合障碍的所有组合。条款539.8。
3.2.14 离开比赛场地前下马通过终点线。
3.2.15 比赛结束前或比赛开始后,马匹失控离开场地。条款539.11。
3.2.16 比赛期间,接受除头盔﹑眼镜以外的物品。条款539.10。
3.2.17不纠正错误路线。条款539.10。
3.2.18 不按规定备马参加比赛,条款523.3;或马鞭长度超过75cm,条款522.2。
条款543 加罚时间分
1﹑不服从打杆
1.1 因不服从,打落障碍或标志旗,裁判摇铃。计时表暂停计时直至障碍修复或标志旗复原。选手应罚拒跳分并加罚时间分。
1.2 在跳跃组合障碍时,打落一障碍组合或标志旗,而后在后面的组合前拒跳或不服从,裁判摇铃。因打杆和随后的不服从,计时表应暂停计时。选手罚不服从分并根据不服从点加罚时间分。
2﹑加罚时间分
2.1 不服从发生在单障碍前,或组合障碍的第一道障碍前,或终点线标志旗前,加罚6秒时间分。
2.2 不服从发生在组合障碍的第二道障碍,加罚8秒时间分。
2.3 不服从发生在组合障碍的第三道障碍,加罚10秒时间分。
3﹑打杆落马
3.1 打杆﹑落马﹑不服从同时发生,裁判应立即摇铃。计时表应在选手上马后停止计时,障碍修复前停止计时。选手因不服从﹑落马罚分,并加罚相应的时间分。
3.2 在跳跃单障碍,或组合障碍的最后一道障碍时,打杆并落马,计时表不应停止计时,裁判不应摇铃。选手因落马以及打杆罚分。
3.3 在跳跃组合障碍的其中一道障碍时,最后一道障碍除外,发生打杆并且落马,计时表应在选手上上马后,障碍修复前停止计时。选手因打杆﹑落马罚分。
第六章 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
条款 544  奥运会
每四年举办的奥运会上,由国际奥委会组织三日赛。奥运会的三日赛是成人比赛。根据《奥运会马术项目特别规定》,奥运会三日赛属于CCIO四星级比赛。
条款 545 世界个人﹑团体锦标赛
1﹑组织
1.1 每隔四年在奥运会举办后第二年,由国际马联组织举办世界个人﹑团体锦标赛。
1.2 根据《总则》,条款110,各国可向国际马联申请主办世界锦标赛。
1.3 世界锦标赛为成人赛,除下面提到的情况以外,属于CCIO四星级比赛。舞步比赛应使用最近三﹑四星级比赛的科目。
1.4 应根据条款553,任用工作人员,并根据《总则》条款159,支付工作人员酬金。
1.5 世界锦标赛必须有六个国家以上参赛。作为《总则》的一个例外,在确认报名参赛后在第一次验马前退出比赛的参赛国,属于参赛国。
2﹑邀请
在比赛前两年间参加三﹑四星级比赛的国家应受到邀请。其它提出申请的国家也应受到邀请。
3﹑达标
参赛者和参赛马匹必须人马配合在三﹑四星级的比赛中达到条款507.4.2的要求。
4﹑参赛
4.1 如三日赛世界锦标赛与其它世界锦标赛分开举行,按条款504.2.3规定参赛人数。如三日赛与其它世界锦标赛同时举行,例如三日赛作为世界马术锦标赛的一部分,主办国参赛选手和马匹的数量应和外国队相等。
4.2 世界锦标赛上,每位选手只能骑一匹马参赛。
5﹑报名
原则上应在世界锦标赛的前一年的10月1日前提出报名。
6﹑参赛费用﹑待遇
组委会有责任,根据条款509.2¡世界锦标赛,承担参赛者﹑马夫﹑马匹的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以及其它费用。
条款 546 — 世界杯个人赛
将来,国际马联也许会批准组织世界杯个人赛。世界杯将属于成人赛。达标和参赛规则须经国际马联同意。
条款547 — 洲际综合运动会
在某些地区,洲际综合运动会的三日赛由国际奥委会以及洲奥委会组织(如亚运会﹑泛美运动会)。这些赛事的特别规则须得到三日赛委员会主席和秘书长的同意。原则上,该类比赛应根据条款548¡洲际锦标赛组织举办。
条款548 — 洲际个人﹑团体锦标赛
1﹑组织
1.1 洲际个人﹑团体锦标赛应由国际马联按下列规定组织举办:
1.1.1 成人赛 — 每隔两年举办一次,在奥运会举办后的第一年和第三年举办。
1.1.2 青年赛 ¡ 每年一次。
1.1.3 少年赛 — 每年一次。
1.2 各国应根据《总则》,条款110.3,向国际马联提出申请主办该类洲际锦标赛。
1.3 除下面提及情况以外,洲际锦标赛属于CCIO赛事。比赛水平由国际马联在与有关国家马联讨论后决定。舞步科目也由国际马联与各国马联讨论后决定。青年赛和少年赛的舞步科目不一定与附录2一致。
1.4 根据条款553聘任工作人员,并根据《总则》条款159支付工作人员酬金。
1.5 洲际锦标赛至少应有三个国家或地区参赛。作为《总则》的一个例外,确认报名参赛后在第一次验马前退出比赛的参赛国,属于参赛国。
1.6 在欧洲举办的青年赛和少年赛至少有三个参赛国参赛。欧洲以外举办青年赛和少年赛,至少有来自两个国家的参赛队参赛,参赛队数量不限。确认报名参赛后在第一次验马前退出比赛的参赛国,属于参赛国。
2﹑ 邀请
原则上,参赛选手应属于该洲。邀请应送达各国马术协会。然而,经国际马联同意,青年赛和少年赛组委会可邀请其它洲骑手参赛。成功参赛的外洲参赛国无权组织下一次锦标赛,但有权赢得个人赛或团体赛的奖牌。
3﹑达标
参赛选手和马匹必须根据条款507达到与洲际锦标赛相符合的标准,方可参赛。
4﹑参赛
4.1 参赛选手和马匹在同一年度,只可参加一种比赛:要么青年赛,要么少年赛,要么成人赛。
4.2 在洲际锦标赛上,参赛选手只能骑一匹马。
5﹑参赛费用﹑待遇
参赛者的参赛费用和待遇,以及工作人员的待遇,按下列条款操作:条款508.3﹑条款509.2 — 成人赛,附录9﹑10 —青年赛﹑少年赛。
条款549 洲际杯赛个人赛
1﹑组织
1.1 在国际马联的授权下,可每年举行洲际杯赛个人赛的决赛。
1.2 申请主办洲际杯赛决赛及其达标赛须经国际马联认可。
1.3 洲际杯赛属于成人赛。决赛属于CCI三星级比赛。达标赛为CCI的两星级比赛。
1.4 根据条款553聘任工作人员,并按《总则》条款159支付工作人员酬金。
2﹑邀请
洲际杯赛的邀请必须送达达标选手的国家马术协会。
3﹑达标
3.1参赛选手和马匹必须人马配合达标洲际杯赛决赛。在洲际杯赛达标赛的CCI两星级赛事上,达标人数与参赛人数比为1:10。但是,这比例可由三日赛委员会决定而增加。
3.2 各国马协参赛人数不限。
3.3 达标时马匹的年龄必须小于10岁。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完成四星级比赛并不表明达标洲际杯赛,只有在年度达标赛上D阶段前两名出发的马,才达标。
3.4 除上述要求外,参赛选手和马匹还必须按条款507的规定准时达标。
4﹑参赛
一名骑手可能和几匹马人马配合达标。该骑手可报名3匹马参加洲际杯赛决赛,但只可骑2匹马参赛。
条款550 — 地区综合运动会
在某些地区,地区综合运动会(如中美洲运动会﹑加勒比海地区运动会﹑地中海地区运动会)由国际奥委会以及地区综合运动会委员会组织举办地区综合运动会的三日赛。该三日赛的特殊规则必须得到三日赛委员会主席及秘书长的认可。原则上,按条款548 — 洲际锦标赛规定组织举办该类三日赛。
条款551 — 地区个人﹑团体锦标赛
在某些地区,地区三日赛的个人﹑团体锦标赛(如阿尔斯山地区﹑亚马逊河地区﹑巴尓干地区﹑斯堪的那维亚地区﹑塔斯曼地区等等)由国际马联授权按《总则》条款110.4组织举办。原则上,按条款548 — 洲际锦标赛规定组织举办。
第七章  国际赛事中的工作人员
条款552 工作人员的职责
1﹑场地裁判
1.1 场地裁判包括1名主席和2名成员,有责任在判决比赛和解决在判决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场地裁判应与技术代表﹑路线设计师﹑组委会一起努力确保为比赛作出恰当的安排,包括比赛场地﹑路线及障碍。如场地裁判不满某些安排或路线安排,经技术代表认可,可以对其作出修改。
1.2 场地裁判主席和成员按条款553在三日赛裁判名单上选取。
1.3 场地裁判与兽医代表一起主持第一次和第二次验马。
1.4 由场地裁判担任舞步裁判。
1.5 在越野赛中,场地裁判张和1名场地裁判员应在控制中心及10分钟停止区(或由场地裁判长决定的其它地方)以判决无法预见的事态。另1名场地裁判员与兽医代表一起主持第二次验马。
1.6 场地裁判有责任在越野赛期间对技术人员包括障碍裁判﹑计时员所作的决定提出异议,并取代他们所作的决定。
1.7 由场地裁判任场地障碍赛的裁判,也可由场地障碍裁判协助执行场地裁判赛的裁判工作。
任何场地裁判都有责任和权利在比赛期间淘汰跛行﹑生病﹑过渡劳累的马匹和不适宜继续参赛的骑手。对于该类淘汰不接受上诉。
2﹑技术代表
2.1 比赛的进程﹑验马﹑马匹和人员的住宿﹑比赛的监察以及行政安排由技术代表进行认可。
2.2技术代表应对于所有三个项目的比赛﹑练习的场地﹑路线,包括障碍类型和规格,进行认可,以确保达到该类比赛的水准。技术代表应尽早检查场地﹑路线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做修改。技术代表可要求一匹或一匹以上的马匹试一试场地﹑路线﹑障碍。
2.3 技术代表主持全体技术人员的会议并管理全体技术人员。
2.4 技术代表应对于有关成绩包括罚分的询问进行调查,并告知场地裁判向场地裁判对于他们要求作出的决定提出建议。
2.5 在技术代表向场地裁判表示对所有安排满意之前,技术代表具有绝对权利。此后,技术代表继续监察比赛的技术和行政安排,向场地裁判﹑兽医委员会﹑组委会提出建议,协助他们工作。
3﹑路线设计师
3.1 路线设计师负责越野赛所有阶段路线的设计﹑测量﹑布置﹑标记。
3.2 路线设计师负责B﹑D阶段障碍的设计﹑布置﹑标记。
3.3 路线设计师最终负责场地障碍赛的设计﹑布置。此项工作可以授权场地障碍设计师执行,但三日赛路线设计师必须确保场地障碍路线适合三日赛。
4﹑兽医委员会
4.1 根据《兽医规章》,在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和各类CCIO赛事上,兽医委员会必须由三名兽医组成。他们共同负责赛事的兽医安排。兽医委员会主席负责赛前所有有关安排并为完成兽医委员会职责所作的必要组织工作。主席负责兽医代表和赛事指定兽医充分熟悉下面提及的具体职责,并就所有有关赛事事务与场地裁判保持联系。
4.2 在所有国际赛事上,兽医委员会由2名成员组成:兽医代表和赛事指定兽医。他们共同对赛事的兽医安排进行认可,分别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4.3 兽医代表
4.3.1 与赛事指定兽医一起负责第一次验马。
4.3.2 兽医代表应与仲裁委员会一起检查不符常规的马护照并对作出适当的惩罚提出必要的建议。
4.3.3 兽医代表参加第一次和第三次验马。
4.3.4 兽医代表负责监管医疗事务。
4.3.5 兽医代表负责控制团体和个人参赛者各自的兽医进入马房。
4.4 赛事指定兽医
4..4.1 赛事指定兽医与兽医代表共同负责第一次验马。
4.4.2 赛事指定兽医在暂定区域协助第一次和第三次验马,向场地裁判和兽医代表汇报情况。
4.4.3 赛事指定兽医监管赛事期间的兽医事务,包括越野赛期间的紧急措施安排。
5﹑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参见《总则》条款164.9,170至174,以及《兽医规章》条款1011,1019。
条款553 工作人员聘任
1﹑裁判
1.1 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CCIO,以及所有三星级﹑四星级赛事的裁判必须从国际裁判或官方国际裁判名单上选取。必须聘任国际场地裁判。
1.1.1 在三星级﹑四星级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CCIO赛事上,裁判由国际马联经咨询国际奥委会后聘任。
1.1.2 在两星级的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CCIO赛事上,场地裁判长由国际马联聘任,其他裁判奥委会和国家马术协会事先经国际马联认可而聘任。
1.1.3 在其它三星级﹑四星级赛事上(CCI***/****),裁判由奥委会和主办国国家马术协会事先经国际马联认可而聘任。
1.2 其他两星级赛事(CCI**)的裁判必须从官方国际裁判﹑国际裁判﹑候选国际裁判名单上选取。由奥委会和主办国国家马术协会聘任。必须聘任国际场地裁判。
1.3 其它一星级赛事的裁判(CCI*)可从官方国际裁判﹑国际裁判﹑候选国际裁判名单中选取,或由国家级裁判担任。然而,至少裁判长必须是国际裁判或候选国际裁判。如裁判长不是国际裁判,必须有一名外国技术代表。裁判有奥委会和主办国国家马术协会聘任。
2﹑技术代表
2.1.1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CCIO,以及所有三星级﹑四星级赛事的技术代表必须从国际技术代表名单上选取。
2.1.2其它两星级赛事(CCI**)的技术代表必须从国际技术代表以及候选国际技术代表中选取。
2.1.3 其它一星级赛事(CCI*)的技术代表可从国际技术代表以及候选国际技术代表名单中选取或由主办国国家级技术代表担任。
2.2 聘任
2.2.1 所有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CCIO赛事的技术代表由国际马联指定的外国技术代表担任。
2.2.2 其它三星级﹑四星级赛事(CCI***/****)的技术代表由奥委会和主办国国家马术协会聘任。
2.2.3 所有其它一星级﹑两星级赛事(CCI*/**)的技术代表由奥委会和主办国国家马术协会聘任。
3﹑路线设计师
3.1.1所有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CCIO赛事以及三星级﹑四星级赛事(CCI***/****)的路线设计师必须从国际路线设计师名单中选取。
3.1.2 其它两星级赛事(CCI**)的路线设计师必须从国际路线设计师以及候选国际路线设计师名单中选取。
3.1.3 其它一星级赛事的路线设计师可从国际路线设计师名单中或主办国的国家级路线设计师名单中选出。
3.2 聘任
3.2.1 任何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CCIO赛事的路线设计师由奥委会和主办国国家马术协会事先经国际马联认可而聘任。
3.2.2.所有其它赛事的路线设计师由奥委会和主办国国家马术协会聘任。
4﹑兽医
4.1 综合运动会﹑锦标赛﹑杯赛决赛的三日赛的兽医必须从有三日赛经验的注册兽医和三日赛兽医中选取。必须按《总则》和《兽医规章》聘任兽医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
4.2 其它国际三日赛赛事的兽医必须由有三日赛经验的注册兽医或三日赛兽医担任。兽医也可来自主办国兽医,由组委会和国家马术协会聘任。
5﹑仲裁委员会
必须根据《总则》条款164,聘任仲裁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
条款 554  裁判
1. 裁判分类
国际裁判分下列三类;
 候选裁判
 国际裁判
 官方国际裁判
2﹑裁判员资格
2.1 候选裁判
候选裁判所需资格如下:
2.1.1至少三年经常担任国家级裁判,其中包括至少两次担任运用国际马联规则的三日赛或在一星级的国际三日赛(CCI*)或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在任何水平的国际一日赛(CIC)中担任场地裁判主席或成员。
2.1.2 完成国际马联规定候选裁判所需课程,对三日赛规则和运行有足够的了解,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判决舞步和障碍比赛。
2.1.3 懂两种官方语言的一种。
2.2 国际裁判
2.2.1 经常担任国家﹑国际三日赛裁判,在当年或过去两年中至少两次担任国际三日赛(CCI)的裁判。
2.2.2 在过去三年中完成国际马联规定所需课程,并由课程导师推荐晋升或在国际裁判名单上留任。
2.2.3 懂﹑会说两种官方语言的一种。
2.2.4 年龄不得超过`70岁。
2.3 官方国际裁判
官方国际裁判所需资格如下:
2.3.1 履行并继续履行国际裁判的职责。
2.3.2 在主要国际马联组织赛事上担任场地裁判或主席,表现出色。
2.3.3 年龄不得超过70岁。
3﹑裁判员晋升
3.1 候选裁判
国际马联备有由国家马术协会推荐的有资格的候选裁判和三日赛委员会接受的裁判的名单。裁判各在国国家马术协会推荐之前必须达到资格要求。
3.2 国际裁判
国际马联备有由三日赛委员会经咨询有关国家马术协会而聘任的有资格的国际裁判名单。在被聘任之前,裁判必须达到资格要求。
3.3 官方国际裁判
国际马联备有由三日赛委员会挑选的由执行委员会通过的有资格的官方国际裁判的名单。
3.4 资格满足
没有满足国际裁判资格要求的候选裁判,可由三日赛委员会决定,留在候选裁判名单上,只要他们继续履行候选裁判的职责。
不符合国际裁判资格要求的国际裁判,可由三日赛委员会决定,转入候选裁判名单或从名单上除去。
条款  555 技术代表
1﹑技术代表分类
国际技术代表分如下两类:
 候选技术代表
 国际技术代表
2﹑技术代表所需资格如下:
2.1 候选技术代表
2.1.1至少三年内经常担任国家级技术代表。其中包括至少两次担任使用国际马联规则的CCI*﹑CCN﹑CIC的赛事上担任技术代表。应鼓励他们在各类水平的一日赛﹑三日赛(CCN)中积累经验。尤其是在参加组委会工作和路线设计师共事过程中,积累经验。如技术代表是国际裁判或国际路线设计师,此项要求可以酌情考虑。
2.1.2 在CCI赛事上,协助国际技术代表进行工作。
2.1.3 完成国际马联规定的候选技术代表所需的课程,对三日赛规则﹑运行﹑《总则》﹑各类水平三日赛的标准有足够的了解。
2.1.4 懂两种官方语言的一种。
2.1.5 年龄不超过60岁。
2.2 国际技术代表
国际技术代表资格要求如下:
2.2.1 在当年或过去一年中,在CCI赛事上,担任技术代表。
2.2.2 在过去三年中,完成国际马联规定技术代表所需的课程,并由课程指导推荐晋升或在国际技术代表名单上留任。
2.2.3 懂并会说两种官方语言的一种。
2.2.4 年龄不超过70岁。
3﹑技术代表晋升
3.1 候选技术代表
国际马联备有由国家马术协会推荐的三为日赛委员会接受的有资格的技术代表的名单。技术代表必须在被国家马术协会推荐达到资格要求。
3.2 国际技术代表
国际马联备有由三日赛委员会经咨询有关国际奥委会马术协会而聘任的有资格的国际技术代表的名单。他们必须在被聘任前达到资格要求。
3.3 资格满足
没有满足国际技术代表资格要求的候选技术代表,可经三日赛委员会决定,继续留在候选技术代表名单上。
没有继续符合国际技术代表资格要求的国际技术代表,由三日赛委员会决定,转到候选技术代表名单上或从名单上除去。
条款 556  路线设计师
1﹑路线设计师分类
国际路线设计师分如下两类:
 候选路线设计师
 国际路线设计师
2﹑路线设计师资格
2.1 候选路线设计师
候选路线设计师的资格如下:
2.1.1 至少三年内经常担任国家级路线设计师。应鼓励路线设计师在所有一日赛和三日赛中积累经验。如路线设计师是国际骑手,此项要求可以酌情考虑。
2.1.2 在过去四年中,完成国际马联规定候选路线设计师所需的课程,对于三日赛的规则﹑各类水平的比赛的标准有足够的了解。
2.1.3 懂得两种官方语言的一种。
2.1.4 年龄不超过60岁。
2.2 国际路线设计师
国际路线设计师所需资格如下:
2.2.1 经常在在CCI以及/或CIC以及/或CCN 赛事上担任国际路线设计师。
2.2.2 在过去三年中完成国际马联规定国际路线设计师所需课程,并由课程导师推荐晋升或留任国际路线设计师名单。
2.2.3 懂﹑最好会说两种官方语言的一种。
2.2.4 年龄不得超过70岁。
3﹑路线设计师的晋升
3.1 候选路线设计师
国际马联备有由国家马术协会推荐的并为三日赛委员会接受的有资格候选路线设计师的名单。他们必须在被国家马术协会推荐前达到要求。
3.2 国际路线设计师
国际马联备有由三日赛委员会经咨询有关国家马术协会而聘任的国际路线设计师的名单。他们必须在得到聘任前达到要求。
3.3 资格满足
没有满足国际路线设计师资格要求的候选路线设计师,只要还符合候选路线设计师的要求,可经三日赛委员会决定,留在候选路线设计师的名单上。
没有继续符合国际路线设计师要求的国际路线设计师,经三日赛委员会决定,转入候选路线设计师名单或在名单上除去。


标题:马术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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